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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内辞职 用人单位不能扣发工资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15 13:14)    点击:367

劳动者试用期内辞职 用人单位不能扣发工资

  劳动者试用期内辞职

  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却在试用期里辞职,用人单位却提出扣发工资,引发纠纷。在试用期辞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陈先生到某网络公司应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月薪2200元。第二个月月底时,陈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虽然获得了批准,但公司以陈先生突然辞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扣发了陈先生第二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陈先生在试用期内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至于公司提出因陈先生辞职而造成经济损失,应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否则,应当支付第二个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能扣发工资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是否符合用工要求和就业条件的试用期间。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对方所提供的给付以及其他条件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验证,不仅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检验,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的检验,劳动者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陈先生与网络公司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两个月为所在公司付出了劳动,应当获得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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