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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未成功 中介起诉卖房人欲索赔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20 17:06)    点击:241

二手房买卖未成功 中介起诉卖房人欲索赔

  二手房买卖未成功

  在一场房产买卖交易当中,因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没得到银行的审批,最终导致二手房交易无果。中介将其归责于卖房人的原因,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要1.6万元的违约金。

  去年9月,文女士在一家中介公司的帮助下以80万元与何女士成交。合同签订后,11月担保公司电话告知,文女士的按揭审批手续未通过银行审批,需要改签银行,何女士与文女士均口头认可了改签银行。去年12月初,中介公司意外接到卖房人的通知,房子不卖了。

  今年年初,中介公司把何女士告到了渝中区法院,向其索赔1.6万元的中介费。中介公司称,中介公司曾与何女士有过约定,因何女士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或房地产权转让登记手续,何女士要向中介支付中介服务费160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中介公司认为,何女士以查看房产证为由,突然收回房产证,并拒绝在银行按揭贷款申请书上签字。何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何女士认为中介公司应当在审查资无视买房人的实际情况仍然促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买房人资信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继而与卖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卖方原因造成,不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近日,渝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介公司要求何女士支付1.6万元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介起诉卖房人欲索赔

  本案中,由于文女士资信问题,导致按揭贷款手续无法得到银行的审批,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与何女士无关。何女士作为卖房人不应当承担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

  中介公司帮助文女士寻找房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居间合同,即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因文女士自身原因导致房屋交易失败,也意味着中介公司未促成文女士与何女士之间的购房合同成立。对此,中介公司虽无法要求何女士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中介公司可以要求文女士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中介公司在促成卖房人与卖房人达成房屋交易之前,不仅要从专业角度对房屋情况做足了解,也要对购房人进行专业审核。因为合同的达成,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具备该有的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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