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婚先孕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20 17:07) 点击:263 |
女职工未婚先孕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该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关于“女职工未婚先孕的,给予严重违纪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因此,该规定应属无效。 女职工未婚先孕也是在孕期,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该进行修改,不能以此剥夺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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