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携款潜逃受刑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20 17:14) 点击:353 |
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携款潜逃受刑罚 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包工头不给工人结钱,还玩失踪,辛辛苦苦的农民工找谁要钱去?包工头是跑了,但农民工维权中心还是要为农民工保驾护航的,更何况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2011年3月,马某从建筑商手中承包了大东区某建筑工地的部分工程,双方约定按照进度拨款。随即,马某带着自己的个体建筑施工队进驻施工现场干活。施工期间,建筑商按照工程进度,相继支付给马某126万余元。 可工程款到手后,马某却在支付了一部分农民工工资后,玩起了失踪。钢筋班组班长张某说,钢筋班组施工量是62万元,马某只给了20万元。而塔吊班组、架子班组、木工班组等农民工只是拿到了些伙食费,工资一分也没拿着。在多次找到马某索要工资后,马某不情愿地支付了75万元工资。后来,农民工们就找不到马某了,打电话也不接,剩余的52万元工资没有了着落。 无奈之下,农民工集体找到了建筑商讨说法,并找到了农民工维权中心。在协商过程中,建筑商称并没有拖欠马某工程款。在找不到马某的情况下,建筑商只好多支付了52万元工程款。在维权中心见证下,建筑商代马某将工资全部发放到农民工手中。10月12日,大东区警方则将潜逃到江苏省如东县的马某抓捕归案。 携款潜逃受刑罚 马某被抓捕归案后,交代称自己将剩下的工程款用于偿还债务了。事后,马某自愿退还建筑商工程款24.7万元。 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农民工承诺结算工资款,但其在与建筑商结算工资款52万元后即离开,并与所有农民工失去联系。同时,马某在未经农民工同意的情况下,将52万元工资款自行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可见马某主观上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马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意。 农民工要维权,包工头也该提高下自己的法律意识,不发工资小心进监狱还被罚款,以后谁还敢跟你干。
该文章已同步到:
|